6、在信息公開與保密方面應遵守哪些法律、法規?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7、國家秘密的基本范圍包括哪些方面?
答: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1)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3)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5)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6)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7)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8、如何理解新保密法關于強化網絡泄密法律責任的規定?
答:信息系統中存儲著重要信息和數據資料,一旦泄密,可通過網絡迅速傳播,給國家安全和利益帶來巨大危害,其影響面之大,后果之嚴重,無法估量。為此,新修訂保密法加強了對信息系統竊密和泄密的懲處力度,修改了關于存在嚴重泄密隱患但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承擔法律責任上,泄密查處不以是否發生實際后果為前提,必將嚴厲懲處泄密違法犯罪行為,對網絡泄密起到震懾作用。
9、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答:新保密法規定了十二種禁止行為,這十二種禁止行為是: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2)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3)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4)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7)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8)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9)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0、新《保密法》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作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答:(1)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2)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3)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4)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5)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法規處提供)